2011年3月17日 星期四

★土地買賣諮詢★地政事務所受理因撤銷徵收回復原所有權之土地登記,免課徵登記規費

地政事務所受理因撤銷徵收回復原所有權之土地登記,免課徵登記規費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台(八八)內地字第八八三三一五號函 
【要旨】
地政事務所受理因撤銷徵收回復原所有權之土地登記,免課徵登記規費
【內容】
土地徵收經報准撤銷徵收發還土地予原所有權人,此與土地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聲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繳納登記規費之意旨不同,不宜課予繳納登記規費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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