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7日 星期四

★土地買賣諮詢★土地合併前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之價值差額超過當期公告現值一平方公尺單價,應繳納登記費

土地合併前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之價值差額超過當期公告現值一平方公尺單價,應繳納登記費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台(八八)內中地字第八八二四八七九號函 
【要旨】
土地合併前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之價值差額超過當期公告現值一平方公尺單價,應繳納登記費
【內容】
按「聲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為土地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所明定。又依本部八十年二月二十七日台(八十)內地字第九ΟΟ八三六號函釋「查兩宗以上所有權人不相同之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合併前後應有部分價值相差在合併後當期公告現值一平方公尺單價以下者免予申報移轉現值」意旨,本案土地據報合併前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之價值差額超過一平方公尺單價,仍應繳納登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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