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4日 星期四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土地繼承}限制行為能力人檢附之繼承系統表及簽註切結免經法定代理人簽章同意

限制行為能力人檢附之繼承系統表及簽註切結免經法定代理人簽章同意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台(七九)內地字第八一二三一二號函 
【要旨】
限制行為能力人檢附之繼承系統表及簽註切結免經法定代理人簽章同意
【內容】
有關桃園縣龍潭鄉九座寮段二六四九七七地號土地及其上六Ο六建號建物繼承登記乙案,同意貴處所擬意見。
附:台灣省政府地政處七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七九地一字第六六五九四號函
主旨:桃園縣政府函為辦理龍潭鄉九座寮段第二六四九七七地號土地及第六Ο六建號建物繼承登記疑義乙案,敬請核示。
說明:查限制行為能力人申辦繼承登記得免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為大部七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台(七六)內地字第五三七七九四號函所明定,惟辦理繼承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二條規定,應檢附由申請人自行訂定之繼承系統表,並簽註「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使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前開部函似未明確規定該文件是否亦無須法定代理人會同認章?本案繼承登記申請人某甲及某乙係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檢具未經法定代理人認章之繼承系統表辦理繼承登記,系統表簽註之切結有無效力?如有瑕疵,責任誰屬不無疑義,查繼承系統表係申辦繼承登記必須具備之證明文件,且申辦繼承登記係純獲法律上利益,免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該項文件似應比照上開大部函規定免經法定代理人簽章同意。
附:內政部76925日台(76)內地字第537794號函
查「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之利益,不在此限。」為民法第七十七條所明定。本案繼承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申辦繼承登記以取得不動產之處分權,依上述規定,得視為純獲法律上之利益,而免經法定代理人允許。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二條修正後為第一百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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