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承認繼承之不動產,經辦竣遺產管理人登記後,繼承人申辦登記事宜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二年四月十五日台(八二)內地字第八二七九○一九號函
【要旨】
無人承認繼承之不動產,經辦竣遺產管理人登記後,繼承人申辦登記事宜
【內容】
案經本部邀集法務部、財政部、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及省市地政處會商獲致決議:「申辦繼承登記之土地業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四條辦竣遺產管理人登記,倘繼承人係於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公示催告期間內申辦登記並檢附遺產管理人或法院出具之公示催告期間證明文件者,登記機關應予受理,並於登記完畢後通知遺產管理人;又如繼承於公示催告期限屆滿後申辦登記者,應檢附遺產管理人出具尚未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規定完成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之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方能受理。」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四條修正後為第一百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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