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定為限期建築使用之私有空地,不因分割或合併而不受限制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年六月十八日台(七○)內地字第二四二七五號函
【要旨】
經查定為限期建築使用之私有空地,不因分割或合併而不受限制
【內容】
查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又依照本部六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台內地字第二四七六八號函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現行條文第四十條)規定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期建築使用,該通知乃係對該土地附加之一種限制,此項附加之限制,隨土地而存在。是以經查定並通知限期建築使用之私有空地,在未依法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以前,就原通知所認定之範圍,不因分割或合併而免其執行。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