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限期建築使用相關程序辦理限期建築使用之土地,不得補列入限期建築使用私有空地清冊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台(七二)內地字第一五三六一六號函
【要旨】
未依限期建築使用相關程序辦理限期建築使用之土地,不得補列入限期建築使用私有空地清冊
【內容】
查私有空地限期建築使用,係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第九條(移列現行條文第三條第七款)、第二十六條暨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現行條文第四十條)有關規定程序辦理。本案土地,貴市於民國六十九年辦理通知限期建築時,既未列入限期建築使用範圍,自不得於事後補列。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