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繼承登記之不動產為在台繼承人賴以居住,且經申請人書面聲明並切結者,免附大陸地區繼承人身分證明文件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台(八六)內地字第八六○三○八二號函
【要旨】
申辦繼承登記之不動產為在台繼承人賴以居住,且經申請人書面聲明並切結者,免附大陸地區繼承人身分證明文件
【內容】
一、有關申辦繼承登記之不動產,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屬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經申請人書面聲明並切結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者,此類案件依法既係大陸地區繼承人所不得繼承,要求申請人檢附大陸地區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實務上即有窒礙難行之處,亦無實益可言,故此類申請案件得免檢附大陸地區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以資簡化。
二、另有關申辦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如非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且於前開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屆滿前申辦者,仍應檢附大陸地區繼承人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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