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辦理土地徵收逕為分割時,遇有分割前後面積不一致之處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台(七五)內地字第四五五二三四號函
【要旨】
因辦理土地徵收逕為分割時,遇有分割前後面積不一致之處理
【內容】
查「一宗土地分割為數宗土地,該分割後數宗土地面積之總和,須與原土地面積相符。如有差數,經將圖紙伸縮成數除去後,其增減在左列公式計算值以下者,應按各地號土地面積比例配賦;在左列公式計算值以上者,應就原測量及計算作必要之檢核,經檢核無誤後,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1/1200比例尺地籍圖:(Ο.25+Ο.Ο7( )( )…」為土地複丈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所明定。本案四五五-七及四五六號土地因辦理徵收作業而分割,各該土地分割後面積之總和,若逾越上開規定公式計算值者,應就原測量及計算作必要之檢核,經檢核無誤後,請依同法第二十三條及土地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本於職權處理。
(註:土地複丈辦法於七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台(七九)內地字第八ΟΟ六一九號令廢止,原辦法第三十四條及二十三條規定業已納入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修正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四十三條及第二百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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