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9日 星期三

★土地買賣諮詢★依法徵收或撥用土地,原承租人無優先購買權

依法徵收或撥用土地,原承租人無優先購買權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五年十月二十日台(七五)內地字第四四八五六號函 
【要旨】
依法徵收或撥用土地,原承租人無優先購買權
【內容】
土地徵收乃國家因公共需要行使公權力強制取得私有土地或地上改良物之行為,土地優先購買權係屬私權事項,須於所有權人出賣其所有土地時主張之,兩者性質既不相同,且基於公權效力優於私權效力之原則,依法徵收或撥用土地,原承租人無優先購買權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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