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6日 星期三

☆重劃土地買賣諮詢☆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選任之管理人,不得申請一併徵收債務人所有之殘餘土地

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選任之管理人,不得申請一併徵收債務人所有之殘餘土地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五年九月三十日台(八五)內地字第八五九三五三號函 
【要旨】
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選任之管理人,不得申請一併徵收債務人所有之殘餘土地
【內容】
案經函准法務部八十五年九月十二日法八五律決字第二三四八九號函略以:「本件有關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選任之管理人,可否依土地法第二百十七條申請一併徵收債務人所有之賸餘土地疑義部分,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八五)秘台廳民二字第一四二七二號函略以:『按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及第一百零三條所定之強制管理,其目的在以管理中之財產收益清償債務,經命付管理之財產所有權仍屬債務人,管理人僅取得該財產之管理權。‧‧‧。』‧‧‧」,準此,倘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選任之管理人,依土地法第二百十七條規定申請一併徵收債務人所有之殘餘土地,將使債務人之土地所有權消滅,此似與前揭司法院秘書長函意旨,應有未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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