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4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諮詢★{土地繼承}繼承事實發生於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前,於修正後始申辦登記者,仍應依修正後規定辦理

繼承事實發生於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前,於修正後始申辦登記者,仍應依修正後規定辦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台(七五)內地字第四五四二二號函 
【要旨】
繼承事實發生於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前,於修正後始申辦登記者,仍應依修正後規定辦理
【內容】
為繼承事實發生在民國七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公布前,於該條例修正公布生效日以後始申辦土地繼承登記者,仍應依該修正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二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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