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土地抵繳遺產稅,仍應辦理現值申報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六十八年八月六日台(六八)內地字第三一八四○號函
【要旨】
繼承土地抵繳遺產稅,仍應辦理現值申報
【內容】
案經本部函准財政部(六八)台財稅第三五Ο七一號函:「依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平均地權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繼承而移轉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取得之土地再移轉時,依同法第三十一條(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則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原規定地價,是以因繼承取得之土地抵繳遺產稅而移轉登記為國有時,自仍應辦理現值申報及審核。(略)。」本部同意上開財政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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