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繼承人承認繼承土地,其移轉現值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加註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85年12月19日台(85)內地字第8511795號函
【要旨】
無繼承人承認繼承土地,其移轉現值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加註
【內容】
查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2第3款規定「依第36條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繼承土地,以繼承開始時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本案關於無繼承人承認繼承依法歸屬國庫之土地,因日後該國有土地再行移轉時,依法免徵土地增值稅,至其再行移轉現值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2第1款規定,係以實際出售價額為準。故無繼承人承認繼承之土地歸屬國庫時,其移轉現值之加註與日後土地增值稅課徵並無關係。惟為簡便認定,可比照上開法條,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加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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