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3日 星期三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遺囑繼承}自書遺囑塗改部分如不影響自書遺囑之要件,自無損及自書遺囑之效力

自書遺囑塗改部分如不影響自書遺囑之要件,自無損及自書遺囑之效力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年十一月九日台(八)內地字第八○○五五一三號函 
【要旨】
自書遺囑塗改部分如不影響自書遺囑之要件,自無損及自書遺囑之效力
【內容】
案經本部函准法務部八十年十一月一日法八十律一六二三三號函以:「按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條:『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故自書遺囑之成立,須具備:(一)自書遺囑全文;(二)記明年、月、日;(三)親自簽名之要件;且如有增減、塗改,亦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樣,並另行簽名,始符合法定方式,俾保障自書遺囑記載係出於遺囑人真意,避免他人竄改、變造。本件依來函所述情形,如遺囑確係由遺囑人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而僅於自書遺囑本文後所記明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有塗改及年月日中之「年」字有塗改(並非塗改年月日數字),其塗改部分似不影響上開自書遺囑之要件,自無損及自書遺囑之效力。」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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