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9日 星期三

★土地買賣諮詢★登記為「福德祠」或「福德正神」之土地,如無登記管理人或原管理人死亡無法選任時,其被徵收應受領補償費之處理

登記為「福德祠」或「福德正神」之土地,如無登記管理人或原管理人死亡無法選任時,其被徵收應受領補償費之處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台(七九)內地字第七九四九一五號函 
【要旨】
登記為「福德祠」或「福德正神」之土地,如無登記管理人或原管理人死亡無法選任時,其被徵收應受領補償費之處理
【內容】
一、案經函准司法院秘書長上開函略以:「土地所有權人登記『福德祠』或『福德正神』而無登記管理人者,自與另有債權人而不知其為何人或所在不明之情形有別,其准予提存顯與法定條件未盡相合。至於原有管理人死亡,因無信徒登記無法選任管理人之情形,自與原無管理人之情形不同,若具有『神明會』之類,『非法人團體』性質者,似可依法辦理提存。至繼任管理人如何產生及登記,係事實問題,於該組織實體上之能力,尚無影響」。查「福德祠」或「福德正神」之類小型祠廟,以奉祀福德神像為目的而設,具有「神明會」之類,「非法人團體」性質,其土地被徵收應受領之補償費,如原有管理人死亡,無信徒登記,致無法改選管理人者,得依上開函意旨依法辦理提存。
二、至於原無管理人者,固與提存法定條件未盡相合,本部同意仍依台灣省政府四十五年九月六日府民一字第九三六二一號函釋:「無信徒之寺廟,其管理人及財產之變動,應由地方自治團體會同民意機構召集當地公正士紳(如屬教會團體會員並應會同各該教會)開會議決之方式辦理」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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