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出租耕地管理機關依平均地權條例終止租約,並給予承租人補償後,無優先承購權之適用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80年2月7日台(80)內字第5200號函
【要旨】
公有出租耕地管理機關依平均地權條例終止租約,並給予承租人補償後,無優先承購權之適用
【內容】
主旨:所報臺南縣政府以該府管有出租四筆縣有耕地承租人吳某陳情,按公告現值讓售或照標售最高標價優先承購,請准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及本院65年11月5日台65內字第9555號函意旨准其有優先承受權一案,請照內政部會商結論辦理。
說明:內政部會商結論:「公有出租耕地,依法已編為建築用地,擬收回自行建築或公開標售時,為維護公產權益,公產管理機關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6條、第77條規定給予承租人應得之補償後,終止租約收回土地,自無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優先承購權之適用。臺南縣政府管有出租予吳某之四筆縣有耕地,既已編定為建築用地,應由該府依上開規定給予承租人依法應得之補償後,終止租約收回土地,至承租人願意放棄1/3地價補償,可否給予原承租人按最高得標價格優先承購一節,核與上開規定不符,仍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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