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與申請人間之收養關係如未經合意或法院裁定終止,可推定申請人繼承資格存在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八年七月十二日台(八八)內地字第八八○七六三九號函
【要旨】
被繼承人與申請人間之收養關係如未經合意或法院裁定終止,可推定申請人繼承資格存在
【內容】
案經函准法務部八十八年六月十一日法八八律決字第Ο二二八Ο四號函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八年六月七日(八八)秘台廳民三字第Ο七Ο一一號函略以:「一、按成年人被收養者,其收養究係於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或溯及至收養書面成立時發生效力,因現行民法未有明文規定,固有不同見解,惟法院所為認可收養之裁定,屬非訟事件,雖無實質上之確定力,但仍有裁定之拘束力,於未經廢棄變更或另訴提起收養無效或撤銷收養之訴判決確定前,尚不能遽以否認其效力。…」,本案據案附之八十七年五月七日養聲字第二一五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主文:「認可蘇○元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八日,收養蘇○民為養子。」,依上開司法院秘書長函意旨,於未經廢棄變更或另訴提起收養無效或撤銷收養之訴判決確定前,尚不能遽以否認其效力。故被繼承人與申請人間之收養關係如未經合意或法院裁定終止,似可推定申請人繼承資格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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