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地,如符合規定要件,其土地卡及地價冊中之原地價,得依規定調整註記
【公布日期文號】
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台財稅字第0九一0四五0六六九號令
【要旨】
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地,如符合規定要件,其土地卡及地價冊中之原地價,得依規定調整註記
【內容】
有關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於土地稅法(平均地權條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生效後移轉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如經認定符合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四項所定,於該修正公布生效日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要件者,其土地卡及地價冊中之原地價,得依上述條項規定調整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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