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五條修正後第四項之適用範圍
【公布日期文號】
財政部九十年五月四日台財稅字第○九○○四五二八一○號令
【要旨】
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五條修正後第四項之適用範圍
【內容】
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四項有關以該修正施行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應以土地稅法(平均地權條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生效時,該土地符合同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農業用地為適用範圍;倘土地稅法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生效時,該土地業經依法律變更編定為非農業用地,縱其尚未完成細部計畫或已完成細部計畫而尚未開發完成,均無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四項原地價認定規定之適用,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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