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4日 星期四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日據繼承}日據時期被繼承人死亡絕戶,應適用民法繼承編之規定

日據時期被繼承人死亡絕戶,應適用民法繼承編之規定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五十年十二月三十日台(五)內地字第七四五二號函 
【要旨】
日據時期被繼承人死亡絕戶,應適用民法繼承編之規定
【內容】
一、案准司法行政部本(五十)年十二月七日台五Ο函民六三二三號函:「查被繼承人於日據時期昭和十一(民國二十五)年九月四日死亡,如當時並未遺有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男子,亦未經親屬推選繼承人,依當時習慣係屬絕戶,其遺產得予歸公,但其時日據政府並未出此,乃懸而無人繼承,迄台灣光復後依照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八條意旨,本件繼承自應適用民法繼承編之規定,而現行法對於女子不分已嫁未嫁均承認其與男子有同等財產繼承權(十八年上字第二七一五號),故本件被繼承人之已嫁女,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得以繼承被繼承人所遺之財產。」
二、本部同意上開司法行政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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