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據時期被繼承人死亡絕戶,應適用民法繼承編之規定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五十年十二月三十日台(五○)內地字第七四五二○號函
【要旨】
日據時期被繼承人死亡絕戶,應適用民法繼承編之規定
【內容】
一、案准司法行政部本(五十)年十二月七日台五Ο函民六三二三號函:「查被繼承人於日據時期昭和十一(民國二十五)年九月四日死亡,如當時並未遺有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男子,亦未經親屬推選繼承人,依當時習慣係屬絕戶,其遺產得予歸公,但其時日據政府並未出此,乃懸而無人繼承,迄台灣光復後依照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八條意旨,本件繼承自應適用民法繼承編之規定,而現行法對於女子不分已嫁未嫁均承認其與男子有同等財產繼承權(十八年上字第二七一五號),故本件被繼承人之已嫁女,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得以繼承被繼承人所遺之財產。」
二、本部同意上開司法行政部意見。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查找、自辦市地重劃諮詢、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買賣、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新泰塭仔圳、機場捷運A7站、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八里台北港、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板橋江子翠重劃區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