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現值公告後,始經都市計畫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且於下次公告土地現值調整前依法徵收,其補償地價之認定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年二月二十七日台(八○)內地字第九○○八四○號函
【要旨】
土地現值公告後,始經都市計畫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且於下次公告土地現值調整前依法徵收,其補償地價之認定
【內容】
查土地現值公告後,始經都市計畫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且於下次公告土地現值調整前依法徵收,其補償地價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十條規定重行計算結果降低者,仍維持原公告土地現值作為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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