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保留地如同時毗鄰農地區段及零星建地支區段時,其區段地價應一併納入平均計算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台內地字第0九一00一五三0一號函
【要旨】
公共設施保留地如同時毗鄰農地區段及零星建地支區段時,其區段地價應一併納入平均計算
【內容】
查本部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台(九十)內地字第九0七六七七0號函示:「有關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內之建地目零星土地,是否可另以支號方式劃分地價區段,其區段地價以兩側零星建地區段地價平均計算乙節,與平均地權條例等相關法令規定不符,有關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仍請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十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等相關規定辦理。」,準此,本案公共設施保留地如同時毗鄰農地區段及零星建地支區段時,其區段地價應一併納入平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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