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辦市地重劃區應由權責機關陳報地籍測量實施計畫送中央地政機關核定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4年5月27日台內地字第0940069301號函
【要旨】
自辦市地重劃區應由權責機關陳報地籍測量實施計畫送中央地政機關核定
【內容】
一、按「地籍測量,如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其實施計畫應經中央地政機關之核定。」、「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市地重劃,得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之。其獎勵事項如左:...二、免收或減收地籍整理規費及換發權利書狀費用。...」、「自辦市地重劃之主要程序如左:...十、申請地籍整理。...」、「重劃分配結果公告期滿確定後,重劃會應即辦理實地埋設界樁,並檢附左列圖冊,申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一、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二、重劃後土地分配圖。三、重劃前後地號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竣地籍測量後,對重劃後土地分配面積與地籍測量結果不符部分,應列冊通知重劃會更正土地分配清冊之面積,再行辦理土地登記。」分別為土地法第45條、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第1項第2款、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6條第10款、第33條及第34條第1項所明定。
二、依上開規定,地籍整理為自辦市地重劃之主要程序之一,亦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是以有關之地籍測量實施計畫,應由該權責機關依土地法第45條規定辦理。
(按: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3條及第34條規定,95年6月22日修正調整條次為第35條及第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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