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日據時期重劃地區之土地,重測結果與換地預定地圖等資料不符,經公告確定辦妥登記,是否亦生重劃效力等事項,應依土地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82年7月16日台(82)內地字第8285554號函
【要旨】
北市日據時期重劃地區之土地,重測結果與換地預定地圖等資料不符,經公告確定辦妥登記,是否亦生重劃效力等事項,應依土地法相關規定辦理
【內容】
案經本部邀集法務部及台北市政府會商,獲致結論如次:『(一)查台北市日據時期辦理土地重劃地區,係於民國二十七、八年依當時有效之法令「重劃施行規程」公告實施,日據時期僅辦理「換地計算」及「換地預定地指定通知」,其餘「重劃公告」、「地價差額補償」及「重劃後土地囑託登記」等程序,因日本國戰敗而停辦。而原土地所有權人已依上揭法令,自指定通知日起即在指定換地預定地之位置、面積建築使用及納稅。迄至民國66年止,因尚未完成公告等未了程序,致重劃後土地分割、合併、產權移轉等,仍以重劃前土地標示辦理登記,致圖、簿與實地現況不符。台北市政府為積極清理該等重劃未了工作,同時配合台北市地籍圖重測計畫,乃於66年積極研擬「台北市日據時期土地重劃地區地籍清理方案」及其清理要點,報奉行政院核定後據以執行。即以重測手段,確定重劃分配換地位置、計算換地面積,使圖、簿、地三者一致。是上開清理要點第2點、第7點及第8點規定:「地籍清理之範圍,應依據原重劃劃定之邊線並配合地籍圖重測作業,予以測定」、「地籍清理後土地標示,應以重測成果為準,並於地籍清理公告時一併公告之」、「重劃地區土地之重測應以工務局之換地預定地圖、換地清冊、換地計算書及分割書等資料之記載為準,並依土地法第46條之2規定辦理」。故日據時期土地重劃地區地籍清理之重測,必須依上揭規定辦理。(二)日據時期土地重劃地區依前述規定辦理重測之成果,經依同要點第14點至第19點規定辦理地籍清理成果公告、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異議處理完竣或公告期滿無異議者,依公告成果辦理土地登記完竣;其清理成果,縱使與原換地預定地圖、換地清冊及工務局分割資料記載不一致,亦已發生公告確定之效力。另地政機關辦理地籍圖重測時,依土地法第46條之2規定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其重測結果經依上揭要點規定程序辦理,並經公告期滿確定者,亦同。(三)日據時期土地重劃地區地籍清理成果公告確定,並完成土地登記後,始發現測量界址錯誤者,應斟酌個案情況,查明如屬重測錯誤,仍得依土地法第69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21條規定辦理更正登記,惟不影響原公告確定之效力。』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121條,修正後為第134條;並於95年6月19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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