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條例公布施行前後公告徵收之土地,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收回土地之處理程序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九年六月二日台(八九)內地字第八九七六八六七號函
【要旨】
土地徵收條例公布施行前後公告徵收之土地,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收回土地之處理程序
【內容】
查土地徵收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公告徵收之土地,其申請收回,仍依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是有關土地徵收條例公布施行「前」公告徵收之土地,原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申請收回之案件,依上開規定,仍依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故市、縣地政機關受理該申請後,應依本部八十二年四月十九日台(八二)內地字第八二七九一Ο二號函規定會同相關單位實地勘查並擬具具體處理意見層報原核准徵收機關,由原核准徵收機關依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逕行核定,無須經本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審議。至於土地徵收條例施行「後」公告徵收之土地,如原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九條規定申請收回土地,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查明符合規定,並擬具處理意見到本部者,始依規定送本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審議後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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