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6日 星期三

☆買賣土地專業諮詢☆涉及優先購買權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可檢具證明文件或切結申辦

涉及優先購買權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可檢具證明文件或切結申辦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台(七六)內地字第五二八七四六號函 
【要旨】
涉及優先購買權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可檢具證明文件或切結申辦
【內容】
按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意旨,在促進建築基地與其地上建物所有權之合一,並賦予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及土地所有權人間對基地或建物單獨出售時之相互優先承購之權。本案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並於申請登記前死亡,現承買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四條之規定單獨申請登記,如出賣人之繼承人或承買人於訂約後已補行通知,並能檢具優先購買權人放棄優先購買權之證明文件或切結優先購買權人接到出賣通知後逾時不表示優先承購,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後准予受理。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四條修正後為第一百零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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