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外僑民檢附華僑身分證明書申請取得土地之適用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4年4月7日台內地字第0940064768號函
【要旨】
旅外僑民檢附華僑身分證明書申請取得土地之適用
【內容】
按「旅居國外華僑,取得外國國籍而未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其在國內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所適用之法令,與本國人相同;其原在國內依法取得之土地或建物權利,不因取得外國國籍而受影響」、「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指下列各款文件之一:『...七、華僑身分證明書。』前項第七款所定華僑身分證明書,不包括檢附華裔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者。」分別為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作業要點第2點及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所明定,另身分證明係為證明登記申請人之確實身分,憑以審核登記申請人是否具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是否屬於真正之權利義務人及有無行為能力等。如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外國人之國籍證明、華僑身分證明書、...等皆屬之。是以,具有我國國籍之華僑依法得在國內取得土地或建物權利,如其檢附經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申辦者,該證明書倘依華裔證明文件申請核發,則該證明書非屬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仍應檢附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如未具我國國籍者,則應以外國人身分申請取得土地或建物權利,須符合土地法第18條平等互惠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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