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7日 星期四

★土地買賣諮詢★預告登記所保全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死亡時,得於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名義後加註繼承人姓名

預告登記所保全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死亡時,得於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名義後加註繼承人姓名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台內中地字第0九一000五九五五號函 
【要旨】
預告登記所保全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死亡時,得於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名義後加註繼承人姓名
【內容】
一、按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係繼承人承繼被繼承人地位所生之效果。預告登記權利人既已辦畢預告登記,即受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前項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之保障。嗣後預告登記權利人死亡,就民法觀點而論,繼承人既承繼其地位,此種法律上權益,除民法另有規定或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外,自與因預告登記所保全之請求權(詳見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三款規定)一併為繼承人所承繼。又預告登記保全之請求權係為債權非屬物權性質,與查封、假扣押等其他限制登記所保全債權之請求權同,於請求權人死亡時,繼承人亦承繼該債權之請求權,無辦理繼承該請求權登記之必要。惟為免損害繼承人之權益,除民法另有規定或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外,倘繼承人認為有實際需要時,得由繼承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九條規定,檢具登記申請書件向該管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無誤後於土地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以「註記」為登記原因,並於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名義後加註繼承人姓名。
二、本部八十二年六月三日台(八二)內地字第八二0六一一五號函應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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