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登記非屬移轉登記,不需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台(八九)內中地字第八九一二三六五號函
【要旨】
預告登記非屬移轉登記,不需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
【內容】
查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一條立法意旨,係為落實農地農用政策,於開放農地自由買賣後,避免土地投機,影響土地政策之執行,故明定耕地之使用應符合都市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之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之規定,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爰此,行政院農委會訂頒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核發暫行處理原則」第三點(一)(現行為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一條辦理耕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應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本案為耕地申辦保全所有權移轉之請求權預告登記,依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一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係屬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所為之登記,尚非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自毋需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二十四條修正後為第一百三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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