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竣農地重劃之灌溉區內土地,其地籍資料得提供農田水利會使用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四年六月四日台(七四)內地字第三一一三四八號函
【要旨】
辦竣農地重劃之灌溉區內土地,其地籍資料得提供農田水利會使用
【內容】
案經邀集貴處等有關機關會商,獲致結論如下:
一、農田水利會因業務需要,得就其管轄之灌溉區內土地,向省(市)地政處申請發給地政機關已有之各種比例尺地籍藍晒圖。
二、申請地籍藍晒圖時,應敘明用途,所需地段、圖號、比例尺及份數。
三、地籍藍晒圖費用由農田水利會負擔。
四、農地重劃區農田水利會管理之水路及水利設施,其工程由農田水利會辦理者,於工程驗收後,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地籍及有關資料,交由農田水利會逕為接管;其工程非由農田水利會辦理者,於工程驗收後,縣(市)主管機關應將水路及水利設施用地資料、工程設施、竣工圖說及地籍資料,列冊送交農田水利會接管,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已有明定,故農地重劃後地籍資料提供予農田水利會使用,應依前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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