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耕地經依法徵收,承租人依法所得之補償地價不包括其他補助費或獎勵金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年七月十六日台(七十)內地字第三三三四一號函
【要旨】
承租耕地經依法徵收,承租人依法所得之補償地價不包括其他補助費或獎勵金
【內容】
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依法徵收之土地為出租耕地時,除由政府補償承租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及尚未收穫之農作改良物外,並應由土地所有權人,以所得之補償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之三分之一,補償耕地承租人。」上揭條文所稱之「補償地價」,依同條例第十條規定,係指「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自不包括其他補助費或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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