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7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諮詢★全面實施平均地權後,經編定之工業用地解除後,其原規定地價不失其效力

全面實施平均地權後,經編定之工業用地解除後,其原規定地價不失其效力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六十七年五月三日台(六七)內地字第七八五五七號函 
【要旨】
全面實施平均地權後,經編定之工業用地解除後,其原規定地價不失其效力
【內容】
本案彰化縣溪州工業用地,既位於貴省全面實施平均地權第一梯次範圍內,該工業用地經公告解除後,其原規定地價依照本部六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台內地字第五九七Ο三九號函規定不失其效力。至該工業用地之重新規定地價可併同全面實施平均地權第一梯次地區,將來舉辦重新規定地價時同時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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