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0日 星期四

★土地買賣諮詢★奉准徵收案內,其中一筆土地因繕造徵收土地地價補償清冊漏列,致未發放徵收補償費,該筆土地已失其徵收效力

奉准徵收案內,其中一筆土地因繕造徵收土地地價補償清冊漏列,致未發放徵收補償費,該筆土地已失其徵收效力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四八七五號函 
【要旨】
奉准徵收案內,其中一筆土地因繕造徵收土地地價補償清冊漏列,致未發放徵收補償費,該筆土地已失其徵收效力
【內容】
按徵收土地應補償地價及其他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十五日內發給之,土地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前段訂有明文,未依上開規定限期發放補償完竣後,其徵收應屬無效(司法院三十三年院字第二七Ο四號解釋參照)。本案土地既因高雄縣政府未於公告期滿十五日內發放補償費,該筆土地已失其徵收效力而中止徵收程序,依本部七十九年十一月七日台(七九)內地字第八四七七四九號函規定,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土地他項權利人有關中止之事由,並辦理結案。如需地機關仍需使用該土地,自應重新辦理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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