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完畢而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同時追究用地機關與地政機關有關人員之責任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七十二年七月三十日台(七二)內字第一七三六○五號函
【要旨】
徵收完畢而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同時追究用地機關與地政機關有關人員之責任
【內容】
一、依本院六十一年十月十四日台(六一)內字第九九五四號令規定,「凡政府機關依法徵收土地公告期滿補償完畢,該管市縣地政機關應於一個月內將被徵收土地列冊連同原土地所有權狀,令由該管地政事務所依職權逕為所有權移轉之登記。」
二、嗣後有關土地徵收案件,除各縣市地政機關應切實遵照本院前開台(六一)內字第九九五四號令適時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外,並請各用地機關自行注意洽辦。歷年及今後徵收之土地,如再有徵收完畢而未辦理登記情形,應同時追究用地機關與地政機關有關人員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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