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9日 星期三

★土地買賣諮詢★徵收土地公告期滿補償完畢,縣市地政機關應於一個月內列冊令由該管地政事務所依職權逕為所有權移轉之登記

徵收土地公告期滿補償完畢,縣市地政機關應於一個月內列冊令由該管地政事務所依職權逕為所有權移轉之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六十一年十月十四日台(六一)內字第九九五四號函 
【要旨】
徵收土地公告期滿補償完畢,縣市地政機關應於一個月內列冊令由該管地政事務所依職權逕為所有權移轉之登記
【內容】
一、經交據內政部會商司法行政部及該市政府議復稱:「查因徵收土地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得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有關他項權利之登記應塗銷之。但被徵收之土地設定有地役權者,其登記不在此限。土地登記規則第十九條、第九十五條已有明定。惟公用徵收取得土地權利,係基於法律賦予國家之強制權力,屬於原始取得,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致政府機關或地方自治機關對私有土地依法徵收完畢,每有怠於聲請或囑託所有權移轉登記情事,影響地籍之管理甚大,且極易滋糾紛。為適應實際需要,嗣後凡政府機關依法徵收土地公告期滿,補償完畢,該管市、縣地政機關應於一個月內將被徵收土地列冊連同原土地所有權狀,令由該管地政事務所依職權逕為所有權移轉之登記。其原有設定他項權利者,於清理完畢,取具權利人之拋棄證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後,於冊內有關土地項下註明,併同為塗銷或變更之登記。倘原權利書狀因故無法收繳者,另依規定公告作廢,並於登記完畢,通知徵收機關及原他項權利人,以資簡化。至台北市政府研訂徵收土地有關塗銷抵押權之處理原則請備查一節,似已無必要。」
二、應依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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