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日 星期二

★土地買賣★共有土地經全部共有人協議按分管位置及持分面積辦理個別分配時准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

共有土地經全部共有人協議按分管位置及持分面積辦理個別分配時准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四年二月六日台(七四)內地字第二九一八四七號函 
【要旨】
共有土地經全部共有人協議按分管位置及持分面積辦理個別分配時准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
【內容】
市地重劃區內區外共有土地分管使用,如經全部共有人協議按分管位置及持分面積辦理個別分配時,准予比照本部七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台(七一)內地字第一一六六四五號函規定,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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