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權利人得申請重劃前之舊地籍圖謄本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六十八年八月三日台(六八)內地字第二七四一六號函
【要旨】
土地權利人得申請重劃前之舊地籍圖謄本
【內容】
查土地重劃後重行分配與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自分配決定之日,視為其原有之土地,為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二條及土地重劃辦法第二十條所明定。是重劃土地既經依法辦理地籍整理並依法公告確定後,重劃前地籍圖應即停止使用。惟如權利人申請發給重劃前土地地籍圖謄本者,地政事務所得予發給。但須註明原地籍圖已因辦理土地重劃而失效,本謄本僅供參考字樣,以免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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