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得同時併案申請雜項執照與改良土地驗證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四年四月十日台(八四)內地字第八四○五○六七號函
【要旨】
土地所有權人得同時併案申請雜項執照與改良土地驗證登記
【內容】
案經本部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邀請法務部(未派員)、財政部、台灣省政府(財政廳、建設廳、地政處)、台北市政府(財政局、工務局、地政處)、高雄市政府(財政局「未派員」、工務局、地政處)會商獲致結論如次:
(一)關於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核發改良土地費用證明之執行事宜,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1.查土地所有權人為改良土地「應」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驗證登記。復查同條第二項規定「在實施建築管理之地區,建築基地改良得『併同』雜項執照申請驗證,並按宗發給證明。」其所稱「併同」係指土地所有權人得同時併案申請雜項執照與改良土地驗證登記。但改良土地驗證程序仍應依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2.關於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二項所稱「按宗」發給證明,由於基地改良係以基地整體為範圍,可能包含數筆地號,因係整體配置,故各筆地號工程費用,原則上依改良土地面積比例計算,但土地所有權人具體提出各宗土地改良費用數額者,依其數額辦理。(內政部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台內地字第九0六九四四九號令變更本點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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