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成道路係指現有巷道,隔有他人土地係指隔有非同一所有權人之土地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89年3月8日台(89)內地字第8904144號函
【要旨】
既成道路係指現有巷道,隔有他人土地係指隔有非同一所有權人之土地
【內容】
一、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公共設施是否建設完竣,其中「道路」一項之認定,係指「計畫道路能通行貨車為準」,本部88年12月20日台(88)內地字第8815188號函釋,如對象地與同街廓已通貨車之計畫道路因無既成道路或隔有他人土地無從通達,且其同街廓之計畫道路部分尚未開闢者,不得逕依同條文第3項規定劃為公共設施完竣地區。所稱「既成道路」係指現有巷道,「隔有他人土地」係指隔有「非同一所有權人」之土地;(略)。
二、(略)。
附件:
行政院61年6月26日台財第6282號令、財政部61年8月2日台財稅第36510號令
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解釋,應以法條固有之效力為其範圍,自法律生效之日有其適用。惟解釋令發布前已確定之行政處分所持見解縱與解釋令不符,除經上級行政機關對該特定處分明白糾正者外,亦不受解釋令影響而變更;但經行政訴訟判決確定之處分,行政機關不得再為變更,以維持行政處分已確定之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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