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7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諮詢★由私人提供開闢作道路用地使用尚未辦理徵收之土地仍屬「計畫道路」

由私人提供開闢作道路用地使用尚未辦理徵收之土地仍屬「計畫道路」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八年十月六日台(八八)內地字第八八一二三九號函 
【要旨】
由私人提供開闢作道路用地使用尚未辦理徵收之土地仍屬「計畫道路」
【內容】
「按市區道路條例第二條規定,都市計畫區域內所有道路均為市區道路。其修築除由該道路主管機關辦理外,依台灣省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十一條之規定,並得由人民或團體經申請核准後自行修築。本案都市計畫地區非由政府開闢完成之計畫道路,依上開規定應屬市區道路。又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對於公共設施完竣,道路部分之認定標準僅規定『道路以計畫道路能通行貨車為準』,故本案道路如已符合前開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計畫道路能通行貨車為準之規定,無論該計畫道路是否由政府開闢完成,均宜劃設為公共設施完竣地區予以課徵地價稅。」為本部八十三年一月十四日台(八三)內地字第八三七八一七六號函釋示之規定,本案已由私人提供開闢作道路用地使用尚未辦理徵收之土地,依上開函釋規定應為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稱之「計畫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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