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平均地權區域內已依法撤廢之工業用地,其原規定地價仍有效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六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台(六三)內地字第五九七○三九號函
【要旨】
實施平均地權區域內已依法撤廢之工業用地,其原規定地價仍有效
【內容】
本案土地於編為工業用地及依法舉辦規定地價後,既經指定為「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第二條規定之都市土地,依同條例第九條規定「都市土地未規定地價者,應舉辦規定地價」之法意觀之,其原於編定工業用地時所舉辦之規定地價,應不因原編工業用地之撤廢而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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