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協議收購土地,地政機關不再以主辦單位立場主持協調議價會議並決定價格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六十七年六月七日台(六七)內地字第七九四○一九號函
【要旨】
政府機關協議收購土地,地政機關不再以主辦單位立場主持協調議價會議並決定價格
【內容】
政府機關協議收購土地,地政機關仍應依本部台(六七)內地字第七六七九二三號函規定,不再以主辦單位立場主持協調議價會議及決定價格。惟如需地機關函邀參加協調會議時,則應派員出席,並提供有關地籍、地價等資料及說明有關地政法令規定,作為協議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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