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良物遷移費有爭議,應循訴願程序救濟,不得提交評議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五十七年台(五七)內字第九四七號令
【要旨】
改良物遷移費有爭議,應循訴願程序救濟,不得提交評議
【內容】
一、經交據內政部會商司法行政部議復稱:「關於土地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之地上改良物遷移費有爭議時,似非屬同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規定應辦理之事項,本案所有權人如對縣市政府所估定地上物遷移費有異議時,依照上開法條規定似不得提交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當事人應循訴願程序訴請救濟。」
二、應依議辦理希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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