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實施區域計畫地區非都市土地免檢附有無妨礙區域計畫證明書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六十九年八月十四日台(六九)內地字第四一三○六號函
【要旨】
徵收實施區域計畫地區非都市土地免檢附有無妨礙區域計畫證明書
【內容】
案經本部邀同貴府及屏東、高雄、臺南、臺中、臺北、各縣政府會商結果「關於徵收實施區域計畫地區非都市土地應否檢附有無妨礙區域計畫證明書一案,出席各機關一致認為尚無必要,應可免附。惟需用土地人徵收土地所興辦之目的事業,如不屬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所編定之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所容許使用者,應在徵收土地計畫書內敘明,並請求一併核准變更編定,以期配合公共事業建設之需要,並資簡化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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