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8日 星期五

★土地重劃買賣諮詢★更正登記之事項涉及登記以外之第三人者,應由該第三人會同申請,如有爭執應訴請法院審判

更正登記之事項涉及登記以外之第三人者,應由該第三人會同申請,如有爭執應訴請法院審判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五十六年十月四日台(五六)訴字七七六七號令 
【要旨】
更正登記之事項涉及登記以外之第三人者,應由該第三人會同申請,如有爭執應訴請法院審判
【內容】
查土地法第四十三條所規定之絕對效力,係就第三人關係而言,即第三人信賴登記而取得土地權利時,不因登記之無效撤銷而被剝奪,並非一經登記後即不能復為權利之變更登記,土地登記完畢後,利害關係人發現登記錯誤時依土地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得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更正之,此種更正登記,觀同法第七十八條第二項:「前項更正登記原因,因可歸責於登記人員之事由而發生者,免納登記費。」之規定可知因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而發生者,亦可聲請為之,惟須繳付登記費而已。若更正事項涉及原登記以外之人之權利關係,應由該第三人會同聲請,如第三人有所爭執即應依法訴請司法機關審判以資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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