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9日 星期二

★重劃土地買賣諮詢★鄉(鎮、市)有不動產之處分,應依縣政府所制定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或所轄鄉(鎮、市)制定鄉(鎮、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辦理

鄉(鎮、市)有不動產之處分,應依縣政府所制定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或所轄鄉(鎮、市)制定鄉(鎮、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辦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891023日台(89)內中地字第8920511號函 
【要旨】
鄉(鎮、市)有不動產之處分,應依縣政府所制定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或所轄鄉(鎮、市)制定鄉(鎮、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辦理
【內容】
一、略。
二、查「鄉(鎮、市)財產之處分為鄉(鎮、市)自治事項」及「鄉(鎮、市)民代表會議決鄉(鎮、市)財產之處分」雖分別為地方制度法第20條及第37條所明定,然同法第56條規定,鄉(鎮、市)自治之監督機關為縣政府。復查同法第43條規定,「...鄉(鎮、市)民代表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牴觸者無效;...議決事項無效者,...鄉(鎮、市)民代表會議決事項由縣政府予以函告」,又第75條第6項規定「鄉(鎮、市)公所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縣規章者,由縣政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及「台灣省省有財產管理規則」將適用至民國891231日止,爾後鄉(鎮、市)有不動產之處分,應依貴縣所制定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或所轄鄉(鎮、市)制定鄉(鎮、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辦理。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查找、自辦市地重劃諮詢、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買賣、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新泰塭仔圳機場捷運A7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八里台北港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板橋江子翠重劃區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