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進土地徵收作業,減少申請更正或撤銷徵收之措施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台(七七)內地字第二○三四五八號函
【要旨】
改進土地徵收作業,減少申請更正或撤銷徵收之措施
【內容】
查各機關興辦公共事業用地,於徵收完畢後再辦理撤銷徵收、補辦徵收或更正徵收面積等情形之主要原因為都市計畫變更,使原釘立之界樁或中心樁變動,以及都市計畫範圍外地區擬徵收之土地,就地籍圖上辦理假分割,致與實地不符。針對上述原因,作業上應行改進者如次:
一、都市計畫正在研擬中之地區,宜避免徵收土地,惟對於已完成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於擬定都市計畫時,應就其實際範圍繪製於都市計畫圖上,以免發生圖面與實地不符情形。
二、為瞭解都市計畫樁與實地是否相符,在實施土地徵收前,應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七章規定,先辦理樁位檢測,如發現錯誤,即予以更正,再送地政單位辦理更正地籍分割界線,使徵收範圍確實無誤。
三、需地機關擬徵收之土地,如屬於都市計畫範圍外,可先行徵得地主同意進入被徵收土地內施測釘邊樁,再據以辦理。並儘量減少圖面作業,於配合用地單位邊樁測設時,同時實地辦理假分割,以免人為錯誤。邊樁同時計算座標,作為樁位遺失補樁及施工範圍之依據。
四、需地機關用地規劃設計之工程圖,應與地籍圖同一比例尺,使套繪用地範圍與地籍圖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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