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4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諮詢★分次取得土地所有權後,再將其全部持分一次或分次移轉,核算土地增值稅之方法

分次取得土地所有權後,再將其全部持分一次或分次移轉,核算土地增值稅之方法

【公布日期文號】
財政部七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台財稅字第七八○○二四五八五號函 
【要旨】
分次取得土地所有權後,再將其全部持分一次或分次移轉,核算土地增值稅之方法
【內容】
一、分次取得土地所有權,一次或分次移轉時,核算土地增值稅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於同一宗土地分次取得所有權後,再將其全部持分一次移轉,應按各次取得之持分及其原地價分別核算。
(二)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就同一宗土地,分次取得後再分次移轉,如經查明確認其移轉之持分係在何時取得及取得時之移轉現值,應以移轉各該持分之原地價認定。至分別確認移轉持分之原地價有困難時,應按各次取得之比例認定之;例如,某甲於七十年二月及七十五年七月分別取得同一筆土地所有權3/102/10,復於七十八年三月出售3/10,如無法確認該出售之持分係何批次取得,則應以該出售面積之3/52/5分別適用七十年二月及七十五年七月之原地價。
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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