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土地於地價補償外有關加發獎勵金、轉業輔導金…等應由各需地機關自行斟酌財力狀況及實際情形發給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七年二月十一日台(七七)內地字第五七二八四○號函
【要旨】
徵收土地時,於地價補償外有關加發獎勵金、轉業輔導金…等應由各需地機關自行斟酌財力狀況及實際情形發給
【內容】
查徵收土地之地價補償,平均地權條例第十條已有明文規定,地上改良物之查估補償,依土地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係屬縣市政府職權,故上開二項補償,貴府應督導所屬縣市政府切實依法辦理;關於被徵收土地減免土地增值稅乙節,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二條已有減免標準之規定;至有關加發獎勵金,轉業輔導金、救濟金等,並非法定補償範圍,應由各需地機關自行斟酌財力狀況及實際情形發給,法令並不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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