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計畫書公告期滿日在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公布生效日以後者,其重劃後土地登記機關接獲法院囑託查封登記時,應查明有無欠繳差額地價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六年五月四日台(七六)內地字第四九五九八四號函
【要旨】
重劃計畫書公告期滿日在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公布生效日以後者,其重劃後土地登記機關接獲法院囑託查封登記時,應查明有無欠繳差額地價
【內容】
實施市地重劃,重劃計畫書公告期滿日在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公布生效日(民國七十五年七月一日)以後者,其重劃後土地,登記機關於接獲法院囑託查封登記時,應查明該筆土地有無欠繳差額地價,如有欠繳差額地價者,應於查封登記完畢通知書上附註:「本筆土地欠差額地價新台幣××元,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之一第四項規定,在差額地價未繳納前,不得移轉,請執行法院依法辦理。」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